從唐代開始,正式確立了「五刑」制度,即所謂的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此後歷朝皆沿襲五刑之制。因此,押解徒、流刑犯也就成了地方州縣衙門的主要司法工作之一。

在很多影視作品中,尤其是【水滸傳】中,就經常能見到衙役押解梁山好漢至配所的場面。然而影視作品對很多細節都沒有進行描述,禦史就以清代為例,具體來講一講押解人犯的相關程式和制度。

人犯遞解的幾種型別

清代押解人犯比前代更加繁忙也更加細密,除了押解徒、流人犯至配所外,還得將未定罪的人犯從州縣押至府、省兩級衙門受審。在押解人犯的過程中,初審州縣要派出差役,沿途所在州縣也得派人護送,這個程式叫「接遞護解」,也稱「遞解」。

州縣遞解人犯的情況分為三類:一種是徒以上刑犯解至上司衙門復審;二是每年秋審時被判斬絞

監候

人犯押解京師刑部;三是秋審最終判決為軍流徒之罪犯遞解至配所服刑。

按照【大清律例】的規定,原州縣起解人犯,必須嚴格按照「一犯兩役」的標準執行,即一個人犯配備兩名押解差役。沿途經過的州縣,也得派出兩名差役或兩名營兵護解,這麽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人犯半路逃脫。

這種情況就和影視作品中的情節不一樣,也就是說,押解人犯的差役在原州縣境內是兩名,而出了本州縣境內以後,都是有四名差役或營兵護解的。所以說,人犯半路逃脫的可能性並不大。

徒流犯屬於較重的刑犯,押解過程中需戴鎖銬,原州縣長官要發給差役公文,規定每天的行駛裏程為50裏,每過一州縣都要投遞公文,當地州縣官在經過審查之後,然後派人護解。

黃六鴻在【福惠全書】中就有押解人犯方面的記載:

「遞解人犯,查明解役是否正身及人貌與文冊是否相符,解役有無短少;尋常遣、軍、流均應派解役二名,又撥營兵二名,接遞護解,按程計限,催取回照。站長之州縣,護解重犯一日不能抵程收禁者,中途有巡檢、營汛衙門,報明點驗,添撥兵役,協同原解收營,奉旨提解要犯,不準借病逗留。」

軍流人犯發配地的確認

每年秋審之後,是州縣押解人犯最繁忙的時候。州縣衙門在接到刑部公文後,限定七日內將「決不貸時」的人犯押赴刑場處決,徒流犯則在兩個月內起解至配所。

徒流犯發配到什麽地方,發配多少路程,是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而定的,有的流三千裏,有的是兩千裏。可能有讀者對徒罪還不是很清楚,通俗地說就是將犯人發配到某地充當苦役,有固定的服役年限,期滿後便可釋放。徒罪一般都是發在本省驛站充當苦役,所以正常情況下路程不會太遠。

流罪相對而言屬於重罪,按不同情形定有發配裏數,但是清初時期具體發到什麽地方並沒有硬性規定,通常做法是將軍流犯發往東北寧古塔、三牲、烏拉等地種地,或給披甲人旗兵為奴。

乾隆元年出台制度,將漢人充軍人犯發往煙瘴地區;乾隆八年,刑部編纂了【三流道裏表】,十五年兵部又編纂了【軍衛道裏表】,三十七年兵部再編【五軍道裏表】。此後,所有軍流人犯均按【三流道裏表】和【五軍道裏表】上記載的裏程數和配所執行。

正如【大清律例】中所載:「流犯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裏,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;應遷徙者,遷移離本土一千裏外;徒五年等發本省驛站。」

從乾隆中期以後,流徒犯的發配地和道裏形成客製,規定職官、滿洲人以及十惡不赦者發配新疆烏魯木齊、伊犁等地當差為奴,其次是發往東北吉林、黑龍江將軍所屬地方;一般漢人流犯按【三流道裏表】和【五軍道裏表】,發往內地各直省安置;徒犯發本州縣、本省驛站充當苦役。

押解人犯過程中遇到的突發情況

從清初開始,發往各地的軍、遣、流犯除了官犯以外均要在面部或手臂上刺字,如果妻子願意隨從的,還要和妻子一同發配。

人犯由於身帶鎖銬行動不便,體力消耗也較大。所以朝廷也出台了相關的制度對犯人進行了有限的保護,如途中遇盛暑六月或十月寒冬,那麽可以就地收監,等過了六月或初春時再繼續遞解。

當然最常見的還是途中生病或死亡。如果犯人途中染病,解役就要及時向所在地的州縣官匯報,然後就地醫治,不過為了避免人犯拖延時日,規定治療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天。

如果人犯在押解途中死亡,那麽所在地州縣官和督撫要派專人進行調查,若是沒有發現解役有虐待現象,只是人犯本人身體狀況所致,則不追究責任。而要是虐待情形,那麽有關責任人將會面臨嚴厲的處分。

被發配到邊疆當差種地的犯人,統稱為「流人」,他們中有的是官僚士大夫,有的是平民百姓,其中還有很多是受到牽連的無辜老幼家屬及隨配妻室兒女。他們在失去自由的條件下,在東北、新疆常年勞作,盡管其中透露出封建專制時代的黑暗,但是客觀上也促進了東北、西北地方的開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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